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文件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关于印发《房产招租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房产招租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2020年11月11日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房产招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房产招租行为,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房产招租管理机制,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111号)《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水院〔2020〕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学校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用于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浙江省财政厅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和经上级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二章 房产招租形式及审批内容
第四条 学校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总务处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
房产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向总务处提出申请,总务处对申请进行论证审核后向资产办提交申请详情,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文件规定对申请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浙江省财政厅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学校房产,不得对外出租。
第五条 国有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因情况特殊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向浙江省水利厅申报审批。
第六条 下列情形经审批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
(一)出租给省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项工作临时机构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协议价可以为零,最高不得超过租赁底价(租金评估价);
(二)出租给省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可协议租赁,但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
(三)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可协议租赁,但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
(四)出租给移动、电信、银行等国有企业作为机房、机站、营业用房,为师生提供金融、通讯服务的,可协议租赁,但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
(五)其他经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中心会同总务处对拟出租的房产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经营范围、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八条 经批准以公开方式招租的,原则上应由学校招标部门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对承租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在出租申报时载明。具体招租事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资产出租进场交易相关规定办理。
如拟出租房产坐落在杭州市范围以外的,也可委托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在评估有效
期内原则上仍应以原评估价作为底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对以原评估价为底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租的,可逐步降低租赁底价,但设置新的租赁底价低于原租赁评估价90%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浙江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第三章 招租流程
第十条 总务处申请办理房产招租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一)内部决策程序,制订房产出租方案;
(二)房产出租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书或者单位制定的公开统一的收费标准、市场统一价格标准等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四)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拟出租房产的地理位置、权属情况、房产性质、实物现状、出租理由、出租方式、出租用途、出租面积、出租年限、租金评估价等);
(五)国有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浙江省财政厅批复为准);
第十一条 国有房产进场交易流程
(一)向浙江省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委托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产权交易机构受理、审核。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挂
牌材料后制作委托出租服务协议及竞价资料、报名资料;
(三)公告挂牌。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出租方盖章确认的
委托协议及需提交材料后进行公告挂牌,挂牌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征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征集意向方、接受意
向方咨询和报名,报名以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和交纳竞租保证金为准;
(五)确定承租方。
采用场外网络动态交易方式进行报价,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网络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报价最高者为承租方,最高价为成交价。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延期挂牌或撤牌;
(六)合同签订:原则上,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由总务处与租用单位签订和履行租赁合同;
(七)交易服务费结算:出租方服务费,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打入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承租方服务费,将于成交后在其竞租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八)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出租项目成交反馈函》。
第十二条 按照经批准的出租方案在确定承租人后应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租赁合同。如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应事先与学校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学校原则上不得承诺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租赁合同签订后,学校应将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报浙江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房产由学校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如相关房产仍拟对外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租。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在原出租期限已到,但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期间内,如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的,学校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临时协议连续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人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相关情况应报浙江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国有房产出租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
(二)未经审批,擅自降低或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
(三)故意拆分租期化整为零以规避财政审批;
(四)违反规定,以应收的租金抵顶学校应承担的费用或者以应收的租金换取学校的奖金福利;
(五)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及时上缴国库,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六)违反规定,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独立执业;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实设处(采购中心)负责解释。此前若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上级部门关于房产出租管理规定如有调整,以上级部门最新出台制度为准。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