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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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关于印发《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浙江水利水电学院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实施细则》《采购工作规程》和《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2020年11月5日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资金(包括预算资金、专户资金和其他资金)依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流程,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使用校外组织及个人的捐赠款项进行采购,捐赠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实施、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结合学校年度预算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坚持先审批后采购,杜绝无计划采购、超预算采购等各种违规采购的行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浙江省政府定期发布调整。学校根据《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学校组织采购限额标准。学校组织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实设处(采购中心)是学校采购工作的实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负责采购业务指导及监督;
(二)根据学校采购归口部门提交的年度采购计划,汇总学校年度采购项目;
(三)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类型与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需要,必要时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技术指标论证;
(四)负责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五)受理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质疑;
(六)申购部门自行采购的相关资料由申购部门整理留存备查,学校内网采购审批数据由现教中心、实设处(采购中心)分别定期备份;
(七)负责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申购部门自行采购的归档资料由申购部门根据存档要求妥善保管。
第八条 学校采购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归口及职责归属相结合原则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
(二)审核采购项目的预算、选型、技术参数及方案;
(三)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工程建设等项目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采购预算、采购申请及批复、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九条 部门、二级学院(部、中心)等为申购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以下称部门)采购项目的调研、申报,参与项目的论证、立项及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二)负责确定并提供采购项目各项技术指标,包括商务资信要求和技术需求,参与采购文件编制;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要求、标准释疑;
(四)负责选派用户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负责草拟并签订合同,参照《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六)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做好项目的验收反馈工作。
(七)明确分管本部门采购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将采购工作纳入本部门议事日程,在遵照本办法的基础上建立部门自行采购规则和流程,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八)明确本部门采购工作的联络员,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联系和衔接工作,做好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批,审核采购资金、落实采购指标情况;申报、汇总和报批采购预算,并对采购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依据合同及有关依据支付采购款项等工作,参加采购项目工作协调会。
(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采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可派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参与现场监督,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对采购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的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及意向公开。学校采购各归口部门、申购部门根据学校计划财务处每年的预算工作安排,将年度采购项目预算及采购计划与部门预算一并上报。采购计划须按当年采购预算指标申报,未经申报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或申报时未列出的采购内容,一般不进行采购。
采购意向公开。学校采购各归口单位、申购部门应在部门预算批复30日内,按规定提早上报本部门本年度预算安排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以便学校统一及时公开年度预算安排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
(一)采购意向公开范围:1.按法定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2.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采购且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但通过网上服务市场实施的定点采购除外。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单位为元)、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5)。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十二条采购需求。申购部门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采购审批。申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采购审批流程审批后按规定实施采购。
(一)采购审批范围
1.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可登陆实设处(采购中心)网站采购管理——上一级文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查询)
2.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须经学校内网“校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财务资产——采购审批单”申报;
3.科研项目需经学校内网“校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财务资产——科研项目审批单”申报;
4.需省发改委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经办公经费开支的日常办公用品(除复印纸等集采物品)、非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2万元的工程类、服务类采购项目无须审批。
(二)采购审批流程
1.二级学院(部、中心)管理的经费
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由二级学院(部、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根据二级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2.党政及教辅部门管理的经费
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由党政及教辅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党政及教辅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采购预算金额<500万元,由党政及教辅部门主要负责人、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审批,采购预算金额≧500万元,由党政及教辅部门主要负责人、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校长审批(详见附件1)。
3.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的具体采购审批管理根据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为简化采购审批流程,已经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浙江省提升地方高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项目、水利专项、中央财政专项),由申购部门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审定事项提交采购申请,申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采购内容严格按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审定内容实施,如有调整则不适用简化采购审批流程(详见附件2)。
(三)全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由实设处(采购中心)统一编制采购清单,定期采购。 凡涉及采购超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申购部门应提交《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变动审核表》(简称《资产配置预算变动审核表》。《资产配置预算变动审核表》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实设处(采购中心)统一报送省财政厅资产处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四)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应填写《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报告》(详见附件3),通过书面形式阐明理由,并提供3名(含)以上单数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经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经学校集体决策同意方可提交采购申请。专业人员可以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自行邀请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但不得从采购单位内部产生。
(五)拟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申购部门应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表》,经5名(含)以上单数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经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采购申请。专业人员可以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自行邀请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但不得从采购单位内部产生。采购用于科研的进口仪器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浙江省财政厅不再进行事前审核。非科研项目拟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归口部门牵头报主管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审核。纳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无需论证公示(详见附件4)。
第十四条 采购实施
(一)采购项目建议书
实设处(采购中心)根据计划财务处下达的采购预算指标编制采购项目建议书,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通过财政内网提交至省水利厅财务审计处、省财政厅采监处审核,实设处(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厅采监处预算执行确认书确定的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二)采购组织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实设处(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申购部门自行采购。
1.实设处(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适用情形:
(1)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2)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
2.申购部门自行采购适用情形:
(1)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2)药品、苗木、用于餐饮保障的大宗食品原辅材料采购由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自行组织采购,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须制订相关内控管理制度。
(三)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
由学校实设处(采购中心)进行的采购活动,省财政厅采监处已明确采购方式的项目从其规定,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完成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公开招标,是指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就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谈判,从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的原因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申购部门紧急需要的;(4)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询价,是指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自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自发布公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除外)。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网上超市未能搜索到,拟通过其他市场购买,在采购审批时须提供经搜索无结果的书面说明(附采购清单),由申购部门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字。
(四)采购文件的制作
采购文件由实设处(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组织编制。申购部门负责提供采购需求,并在编制完成的采购文件上签字确认。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由申购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它采购需求标准。
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必要时实设处(采购中心)可聘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协助完善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文件。民生项目、敏感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在采购文件公开发布前,原则上应先咨询专业人员意见,或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潜在供应商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天。重大项目的采购文件必要时需进行联审,联审工作由实设处(采购中心)牵头组织,参加联审的成员为:申购部门、归口部门、实设处(采购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等。
(五)采购文件的发布
采购文件由学校实设处(采购中心)负责发布。学校实设处(采购中心)要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或实设处(采购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国家另有规定须保密的除外)采购文件。
(六)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由实设处(采购中心)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随机抽取评审(包括评标、谈判、询价等)专家。采购项目所涉及部门(单位)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名,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也不得超过2名。
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由代理机构按规定在“政采云”系统抽取专家。
(七)开标评标
由实设处(采购中心)自行组织采购项目评标工作准备会由实设处(采购中心)主持;委托代理公司采购项目评标工作准备会由代理公司主持。项目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专家组在组长领导下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开展评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影响评审专家组及其成员独立、公正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向学校实设处(采购中心)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八)定标及采购结果的确定
采购项目根据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定标。
学校实设处(采购中心)要按上级文件规定,将评审结果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或实设处(采购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采购档案的归档。整个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实设备处(采购中心)、申购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采购项目的资料整理、资产登记和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质疑与投诉
第十六条 质疑。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实设处(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学校实设备处(采购中心)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如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且影响中标结果的,实设处(采购中心)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投诉。质疑供应商对学校实设处(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实设处(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财政厅投诉, 如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且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采购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采购活动必须严肃以下采购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采购公正;
(二)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管理人员、采购工作人员、委托人、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必须持公正态度,按章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
(三)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人员、委托人、评审专家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工作人员、委托人与其他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组织者申请回避;
(四)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违规违纪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或其经办人员出现下列问题时,学校纪检监察室有权要求其予以澄清或说明,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采购的;
(二)擅自更改采购标项内容、数量或技术参数的;
(三)故意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学校统一组织采购的;
(四)采购工作不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操作的;
(五)其它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情况报浙江省财政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给学校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学校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学校采购当事单位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七)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人单位的采购项目,由其自行组织实施,但必须成立相应的采购领导机构和固定的采购组织,制定相应的采购制度,按规范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设处(采购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上级部门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有调整,以上级部门最新出台的制度和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6日印发的《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水利水电学院采购审批表
2.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科研项目采购审批表
3.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报告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表
5.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
附件1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采购审批表
采购单号: 申请时间: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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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人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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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部门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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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及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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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及 建议采购方式 |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协议采购、网超采购(其他市场采购须附说明及相关截屏) | ||||
经费来源 |
| 预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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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 进口设备 |
| 分管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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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设处资产配置审核意见 | 对通用设备配置的指标数量、标准及做固定资产情况审核。 | ||||
申购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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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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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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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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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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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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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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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采购预算金额<500万元,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审批,采购预算金额≧500万元,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校长审批。3.请于实施前3个月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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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科研项目采购审批表
采购单号: 申请时间:
项目名称 |
| ||||
申购人 |
| 联系方式 |
| ||
申购部门 |
| 项目负责人 |
| ||
主要内容及技术参数 |
| ||||
申请理由及 建议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协议采购) | ||||
经费来源 |
| 预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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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进口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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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设处资产配置审核意见 | 对通用设备配置的指标数量、标准及做固定资产情况审核。 | ||||
经费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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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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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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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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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科研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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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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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科研项目参照学校科技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审批;2.请于实施前3个月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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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报告
一、基本情况 | |||
申请单位 |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 ||
拟采购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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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产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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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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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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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理由 | |||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 |||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 |||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 |||
□4.其他 | |||
原因阐述: | |||
三、拟定供应商 | |||
拟定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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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供应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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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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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家名单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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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采购内容及预算清单( 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预计单价(万元) | 总金额(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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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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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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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表
申报时间: 编号:
基 本 情 况 | 申请单位(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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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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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进口的产品名称 |
| 采购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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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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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产品所属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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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目录(应在括号里注明具体产品品目): □ 国家鼓励进口产品( ) □ 国家限制进口产品( ) □ 经全省统一论证的产品品目( ) □其他 | |||||||||||||||
申请单位意见 | 申请理由: □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 2.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 3.其他(请在意见阐述中注明) | ||||||||||||||
意见阐述: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
专家论证意见 | 论证时间 |
| 论证意见 |
| 附 件 | / | |||||||||
意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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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信息 | |||||||||||||||
专家姓名 | 工作单位 | 专业 | 职称 | 手机 | 专家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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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产品所属行业主管或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
浙江省财政厅审核意见 | 受理时间 |
| 受理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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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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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如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鼓励进口的产品,以及经全省统一论证的产品或之前已经其他单位申报审核同意进口的产品,请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说明材料,可免于专家论证和主管部门审查;如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限制进口的产品,请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2. 论证专家人数不足5位,请在“申请单位意见栏”中说明理由。
附件5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
(申购部门名称) 年 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和浙江省财政厅相关通知规定,现将(申购部门名称) 年 月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 备注 |
| 填写具体采购项目的名称 | 填写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事先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额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 精确到元 | 填写到月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若为单一来源需在此备注并附《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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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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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工作规程
一、采购项目论证
(一)申购部门提交采购申请前应先进行调研、论证,预算金额≧5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调研报告,详见样表1;
(二)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敏感项目,必要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可聘请相关专业或专业机构协助完善采购需求;
(三)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进行采购。科研项目因项目特殊并经专家论证认为确需指明相关产品品牌的,则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且品牌之间应当具有可比性;
(四)预算金额≧200万元项目,在采购文件公开发布前,应咨询专家意见或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潜在供应商意见;
(五)咨询的内容主要包括:
1.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合理完整;
2.技术参数有无倾向性,是否会限制潜在投标人;
3.技术参数表述是否明白清楚,是否会引起歧义;
4.对本项目实施建议。
本规程所称的专家,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纳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集中采购目录内
(一)采购预算金额≧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委托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实施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预算金额<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卖场的在线询价、反向竞价、行业馆或主题馆等进行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应通过电子卖场的网上超市、行业馆、主题馆进行采购。
1.预算金额<5万元的货物类项目,直接订购;
2.5万元≦预算金额<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应先组织密封竞价,根据竞价结果通过网上超市、行业馆、主题馆等进行采购。
3.密封竞价要求: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在校网发布竞价公告;
(2)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网超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要求其按照报价格式(详见附表1)在规定时间前提交密封后的报价文件。
(3)竞价小组(由申购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人员不少于三人组成)拆封报价文件。如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竞价小组应判定其为无效报价;凡有效投标报价不足三家的,该项目的竞价结果判定为流标。
(4)竞价小组审核报价文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按要求填写《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密封竞价记录表》(详见附表2)。
(四)采购预算金额<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部分服务类项目,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实施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的服务项目根据申购部门自行采购结果实施直接订购,除此之外实施竞价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外
(一)预算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委托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实施采购;
(二)10万元≦预算金额<100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
1.10万元≦预算金额<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采购及服务标准较为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采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可通过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等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除外。
2.分散采购委托代理,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以及列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采购,适用分散采购委托代理采购。
3.部门(单位)自行采购,由学校申购部门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实施细则》等实施的采购。具体规程按《浙江水利水电学院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实施细则》操作。
样表1
项目调研报告
申购部门名称(盖章):
一、调研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
调研时间 |
|
调研人员 |
|
调研单位 | 要求:三家及以上 |
二、采购需求的选择(包含技术需求、商务需求及其他需求)
(一)、技术需求表
1.如为单台设备请用以下表格:
功能要求 | 必要功能 | a1. |
... | ||
aN. | ||
辅助功能 | b1. | |
... | ||
bN. | ||
性能及技术指标 | 主要技术指标 | c1. |
... | ||
cN. | ||
次要指标 | d1. | |
... | ||
dN. | ||
质量标准 | 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等。 | |
验收条件及标准 |
| |
验收方法及方案 |
|
2.如为多台设备请用以下表格:
序号 | 设备名称 | 功能及技术参数要求 |
2 | 设备2 | 格式示例: 一、xxxxxxxxxxx 1.xxxxxx 1.1 xxxxxxx 1.2xxxxxxx 2.xxxxxx 2.1 xxxxxxx 2.2xxxxxxx …… 二、xxxxxxxxxxx 1.xxxxxx 1.1 xxxxxxx 1.2xxxxxxx …… |
质量标准 | 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等。 | |
验收条件及标准 |
| |
验收方法及方案 |
|
(二)、商务要求表
免费保修期 | 保修期: 年。 |
付款条件 |
|
交货时间 及地点 | 时间: 合同签订后 天内交货 地点: |
售后服务、培训保障或维修响应时间 | 1.售后服务: 2.培训保障: 3.维修响应时间: |
备品备件及耗材等要求 | (已纳入评标报价的项目除外) |
(三)、对项目的特殊要求及说明
特殊要求及 说明 |
|
理由 |
|
依据名称 |
|
(适用范围:预算金额≧5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小额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申购部门自行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浙江水利水电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小额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是指未列入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简称“采购预算”,下同)<10万元、列入省政府定点服务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10万元,由实设处(采购中心)授权申购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购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主体为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申购部门)。
第四条 申购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管理与实施,负责相应项目采购活动的筹备与组织协调工作,承担项目采购活动现场的记录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和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条 学校实设处(采购中心)是学校采购工作的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采购实施的业务指导工作。凡实施申购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还应自觉接受学校纪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和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实施具体要求
第六条 本着规范采购和提高效率的宗旨,除经办公经费开支的日常办公用品(除复印纸等集采物品)、非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2万元的工程类、服务类采购项目无须审批外,其余采购必须填写《浙江水利水电学院采购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采购,采购预算<10万元可根据自行采购实施细则自行实施;若还需密封竞价的,待批复自行采购后,申购部门还需将《浙江水利水电学院自行采购记录表》(详见附件2)上传至采购审批流程系统备案。
第七条 根据采购预算金额不同,申购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可采用密封竞价和市场比价。
第八条 若所采购物品不可以在电子卖场进行购买的,采购预算<2万元的项目或采购预算<5万元的科研项目,应由申购部门指定2名及以上的采购经办人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遵循物美价廉的原则,实行自行采购。
第九条 若所采购物品不可以在电子卖场进行购买的, 2万元≦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5万元≦采购预算≦10万元的科研项目,申购部门应组建询价小组组织密封竞价采购。
申购部门应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要求其按照申购部门确定的报价格式(详见附表1)进行报价。
一般情况下,竞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书面价格,但如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竞价小组应判定其为无效报价;凡有效投标报价不足三家的,该项目的询价结果判定为流标。
竞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按要求填写《浙江水利水电学院自行采购记录表(适用于密封竞价采购)》(详见附表2)。
第十条组建竞价小组的,竞价小组成员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竞价小组一般应由申购部门负责人、经办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也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其他学院、校外单位的专业人员担任评标专家,或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一条 若所采购物品可以在电子卖场进行购买的,则采购预算<5万元的项目,应由申购部门指定2名及以上的采购经办人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遵循物美价廉的原则,可实行直接订购;5万元≦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申购部门需组建竞价小组组织密封竞价采购。
第十二条 凡纳入采购的项目,申购部门应在实设处(采购中心)的授权和指导下电子卖场实施采购。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申购部门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网上超市未能搜索到,需通过其他市场购买,在采购审批时须提供书面说明,申购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字。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财务报销相关规定,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含硒鼓),网超下单前使用部门需与计财处沟通落实相应采购指标,并将拟采购商品的网超链接发送实设处(采购中心)以报预算执行确认书,待相应预算执行确认书下达后再行下单(下单时需关联确认书并查看是否显示完成关联)、并完成相应结算、备案等网超全流程。
第十四条 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申购部门须填报《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报告》,由申购部门组织3名专家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书面论证。专业人员可以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自行邀请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但不得从采购单位内部产生。
第十五条 凡纳入省政府定点服务项目,申购部门须在省政府定点服务入围供应商中实施自行采购并将采购结果告知实设处(采购中心),由实设处(采购中心)经电子卖场系统完成通用定点采购。
第十六条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部门网站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第三章 合同签订、验收、入账与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验收原则上由申购部门2人及以上进行。
第十九条 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入库建账、使用、管理由申购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申购部门对所组织的采购项目均应建立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采购审批单、报价单、采购记录表、采购合同或协议以及各类验收凭据等作为采购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自行采购视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实设处(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6日引发的《浙江水利水电学院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实施细则》(文号浙水院〔201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密封竞价单
2.浙江水利水电学院自行采购记录表(适用于密封竞价采购)
附件1
密封竞价单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采购清单:
序号 | 采购内容 | 规格参数及要求(可另附表) | 数量 | 单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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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元) | 小写: 大写: |
注:本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税费、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检验、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中标供应商不得向采购方要求超出本次报价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附件2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自行采购记录表(适用于密封竞价采购)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规格参数及要求 (可另行附表) | 预算金额(元) | 供应商名称及报价(单位:元) | |||
供应商名称1 | 供应商名称2 | 供应商名称3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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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情况:经本项目竞价小组综合评审,确定×××(供应商名称)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为×××元。
竞价小组成员(签字):
使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申购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保留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就本表自行进行调整或扩展;
2.本表一经签字后不得进行涂改。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进一步加强学校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的管理,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29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17号)的要求,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并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实施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主题馆、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电子卖场采购的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可以实行电子卖场采购,部分无法实行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简便的原则。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实行绿色采购,对纳入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第五条 全校应加强对电子卖场采购的认识和理解,采购中心负责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促进学校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的规范实施。
第二章 采购实施部门及使用情形
第六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申购部门自行采购。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实施的电子卖场采购项目:
(一)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采购;
(二)未纳入集采目录且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电子卖场采购根据所属项目类别的不同,可通过电子卖场相应的采购系统实施采购。
(一)属于网上超市、行业馆、主题馆采购范围,纳入集采目录或采购预算≧10万元的项目,可通过网上超市、行业馆、主题馆、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系统实施采购。
(二)属于网上服务市场采购范围,纳入集采目录或采购预算≧10万元的项目(主要是服务标准较为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服务类项目),通过网上服务市场系统实施采购。
(三)符合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使用情形且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主要是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通过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系统实施采购。
10万元≦采购预算<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申购部门应根据年度采购预算,通过学校采购审批申报项目,学校财务处下达采购指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编报采购建议书,待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下达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可通过网上超市、行业馆、主题馆、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系统实施采购。
10万元≦采购预算<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拟实施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申购部门制定项目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等,通过学校采购审批系统申报项目;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卖场发起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
3.申购部门对询价或竞价结果通过校内OA系统对项目结果进行会签确认。
第九条 各申购部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授权,可自行通过电子卖场相应的采购系统实施采购,并积极配合采购中心规范开展电子卖场采购的有关工作。
申购部门自行采购适用情形及程序:
适用情形:在浙江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由申购部门负责实施的网上超市、行业馆、主题馆采购项目,申购部门可通过电子卖场自行发起采购需求。申购部门自行发起的电子卖场采购所需的账号由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分配并赋予账号相应的权限。
采购程序:
(一)申购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用户账号、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申购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按计划或实际需要合理选择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价格更低的商品或服务。
(二)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采购前须通过学校OA资产系统申报采购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实施采购。申购部门提交采购审批时选择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主题馆采购的,须将相关产品的网址链接填在“主要技术指标”栏。
(三)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通过网上超市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通过协商议价、密封竞价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相同商品在其他市场的价格比网上超市协商议价后的价格更低,可从其他市场采购,在报销时提供网上超市价格截屏。
根据学校《财务报销规定》,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含硒鼓),网超下单前使用部门需与计财处沟通落实相应采购指标,并将拟采购商品的网超链接发送实设处(采购中心)以报预算执行确认书,待相应预算执行确认书下达后再行下单(下单时需关联确认书并查看是否显示完成关联)、并完成相应结算、备案等网超全流程。
第三章 合同签订、验收与资金支付
第十条 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启动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或各申购部门应根据政采云平台的提示,及时确认采购单或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验收、资金支付由申购部门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以及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关于浙江省电子卖场采购的有关制度和文件如有调整,以上级部门最新出台的制度和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印发